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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摘要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5周岁。2005年3月13日晚7时许,王某在某县城人民路一理发店门口附近,趁被害人孙某不备。抓住孙某左手碗,抢走孙某手中三星牌38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3400元。之后王某乘出租车逃跑,孙某也乘出租车紧迫其后,至四马路西路口时,王某下车继续逃跑,并用路旁的水泥块砸向协助抓捕的出租车司机李某头面部,致其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鉴定,该伤情属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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