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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司法推理的有限性

     

摘要

从根本上说,作为逻辑根本基础的归纳,不能证明自己的逻辑性,也很难从有限经验中归纳出普遍理论,归纳是带有个体特征与性质的一种行为,作为立法者而言,他们对作为制定法规范基础的对事物的归纳,是他们现实生活的产物,而这很难可以完全为他们之外的守法者所完全理解的,作为推理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完备、不完美的,因此,逻辑本身并不能给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许多疑难问题提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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