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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案件得到的启示

         

摘要

<正> 1999年2月9日,浙江省金华县农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组织生产经营杂交水稻种子当事人,兰溪市个体种子商贩章志云、金华县白龙桥镇下窑村陈帮基、余寿金等3人分别罚款15000元、1500元和1000元。金华县公安局对犯罪涉嫌人章志云进行了刑事拘留。这是迄今为止我省最典型的一起非法组织生产杂交水稻种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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