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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考核管理办法对种子检验员的影响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45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并规定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据此,农业部自2001年开始,就组织有关专家开始起草《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反复修改,于2005年2月6日颁布(农业部令第49号),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种子检验员队伍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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