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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创新的法律思考——兼议《日内瓦证券公约》的借鉴意义

         

摘要

资本市场创新需要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当下以市场存量为基础的创新活动更是呼唤新型商事担保制度的确立.现行《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押制度虽具民事领域的正当性,但在商事领域局限性则至为明显,难以满足商事实践的需要,实务中也是屡遭突破.反观《日内瓦证券公约》,设专章对证券担保交易作出规定,有关担保的类型、权利实现、担保品的利用、担保品价值维持和替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给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制度范本.在目前立法尚难以立即上马的背景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业务规则等其他层级的规范可以先行创设相关的商事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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