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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侵权中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摘要

对于公司侵权,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董事对第三人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侵权受害人作为公司的非自愿性债权人,一般没有机会通过与债务人的谈判来回避债务人的破产可能给其带来的风险,不可能通过自己的意志并得到对方的响应而通过自己满意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应当规定如果由于董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第三人的权益,则董事必须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使董事内化侵权风险,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增加公司侵权中受害第三人的求偿机会,并让董事"责任实质自负",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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