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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中构建金融伦理软约束机制

         

摘要

2008年8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因为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地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和带动作用。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快提升长三角地区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推进长三角地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带动全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近些年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看,要扎实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就必须加快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步伐,正如邓小平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①在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中,通过江浙沪"二省一市"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用金融伦理来配合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因此,从制度层面上来研究如何在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中构建金融伦理软约束机制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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