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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容留他人吸毒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容留吸毒行为应出罪,以便彰显刑法的谦抑性,做到罚当其罪。行为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了刑罚,后又容留一人吸食毒品一次,且未达到其他立案标准,如若把曾经已被刑事处罚的行为作为此次定罪的条件,是明显的重复评价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前置行为已经接受了刑法评价,只能作为曾经犯罪的记录,不能使用扩大解释而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视为同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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