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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山东海盐业的管理及缉私问题研究

     

摘要

金代山东地区设置山东盐使司,管理盐业的产运销。金朝对食盐实行分界销售,"其行盐之界,各视其地宜"。金代山东地区"私煮盗贩者成党",政府采取了多项缉私措施:制度层面上颁布法令,具体措施上又通过不断增设巟捕使、给予盐司官缉捕权、任用进士作盐官、派使春秋两季巟察等,以惩处军民贩卖私盐或私煮行为,防止侵吞盐课。金代山东盐司的盐课,居丂盐司首位,可见缉私措施保证了政府的盐课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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