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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商局、农业部等颁布了农药、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和审查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生产销售农药、兽药的企业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农药、兽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审查,领取新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过去的批文无论是否到期,一律停止使用。7月1日以后,对未经审查,未取得新的批号的农药、兽药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审查制度实行后,各种媒介发布广告前,仍要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是对广告内容的把关,不是广告责任的转移。个别取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但仍存在违法问题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否则,应当承担发布违法广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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