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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征收增值收益调节金

         

摘要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作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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