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楚天法治》 >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界定

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界定

         

摘要

一、基本案情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四次邀约陈一、罗二、胡三(均为化名)等人以炸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由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提供场所和赌具、邀约赌客组织赌博(自己也参赌),赌博场地有时在某车库内,有时在某一山庄内,每次抽头渔利2000元,总计非法营利8000余元。那么,该案冯某某的行为是定为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