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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卖淫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摘要

一、案例要旨因卖淫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符合2013年《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达到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根据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上述行为不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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