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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竞合案件的一些思考——兼对王明德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分析

     

摘要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明德通过中介被害人陈某在寻乌县三标乡收购柑橘、脐橙,因王明德资金紧张,陈某曾为王明德垫付部分货款.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明德与陈某等人进行结算,王明德欠陈某等人货款78426元,双方约定货款到账后付清,并将王明德驾驶的越野车(实为王明德的合伙人周某所有,时陈某等人确不知情)质押交付给陈某.2015年10月10日,王明德以货款已到账要求被害人驾驶涉案汽车到寻乌县城付清货款为由,从陈某等人处拿到钥匙驾驶涉案汽车.期间王明德支付给被害人货款20000元,并约定剩余货款第二天付清.尔后,王明德安排被害人逛街买衣服,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驾驶涉案汽车离开寻乌,期间王明德发了一条短信告知陈某欠款以后再还,便一直拒接陈某等人的电话.后陈某报警,王明德通过民警转交给陈某1万元.从2015年12月3日开始,王明德逃匿并与陈某彻底断绝联系,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五万余元.2016年2月14日,王明德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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