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3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325篇;相关期刊188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职工法律天地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二届全国商品混凝土信息技术交流大会、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等;合同欺诈的相关文献由290位作者贡献,包括宁益刚、陈欣、曲荣龙等。
合同欺诈
-研究学者
- 宁益刚
- 陈欣
- 曲荣龙
- 沈小平
- 王京
- 谢根成
- 陈训敬
- 亚生
- 吴学亮
- 周志进
- 周祥
- 庄奎太
- 张君
- 张培侃
- 张涵
- 张运国
- 李建华
- 李曦
- 林星辰
- 梁常运
- 段伟平
- 江宁
- 潘楚
- 王华伟
- 胡胜
- 草山
- 许晓龙
- 魏和平
- 黄耀梅
- Emmanuelle Chevreau
- 丁可
- 丁晶
- 万娟
- 万辉
- 于冬松
- 于幼平
- 于广
- 于晋
- 于进水
- 付金
- 何恒攀
- 何朝丹
- 何玲龙
- 何禹欣
- 何达亿
- 侯学新
- 侯庆山
- 俞立宝
- 俞飞颖
- 偶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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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雅萍;
何达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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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许经营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后,开始迅猛发展,与之相对的特许经营欺诈也呈高发态势。严重的特许经营欺诈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需要借助刑罚的手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对严重的特许经营欺诈不予刑事立案。缺乏刑罚规制导致特许经营欺诈愈演愈烈,甚至演化出像“至高”系列的专业特许经营欺诈团队。鉴于此,通过分析类似“至高”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受刑罚惩罚的特许经营欺诈案件,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予以刑事立案;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行为有无侵犯市场秩序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起诉、审判;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立法,为严重的特许经营欺诈入刑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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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紫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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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供应链金融融资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良策,主要模式分为三种,即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质押融资和预付账款融资;三种模式中存在最突出的法律风险便是虚构债权、欺诈相对人。而随着数字经济的推动和制度监管的配套,供应链金融会朝着数字化和绿色型不断发展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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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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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阶段的建筑工程总体建设规模表现为迅速扩大的现状,但是与此同时,工程建设企业以及工程合同的缔约参与主体将会面临较高的合同订立风险.工程保证金构成了建筑工程得以全面履行的重要保障与基础,某些不法行为人具有盗取保证金的主观恶意,因此就会导致上述行为人从事合同诈骗的罪行,或者利用合同欺诈手段来实现自身的目标.在此前提下,目前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欺诈以及合同诈骗罪应当准确进行界定,增强维护工程合法参与方利益的法律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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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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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许多合同欺诈以及合同诈骗的案件,目前我国刑法、民法针对两者均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要准确区分、界定这两种行为还是存在着困境.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两者的规定为基础,通过相关案例以及理论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区分和界定.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指出我国法律目前对于这两种行为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并且提出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为破解司法实践的困境贡献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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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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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合同行为已成为当前社会经济交往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经济交往越是密切、发达,合同行为越是活跃、复杂,常常也会产生大量的合同纠纷。同时,在经济交往中利用合同形式进行犯罪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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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浩文;
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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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零负团费"现象传入我国已久,我国也陆续出台法律法规,认定其为违法.但直到今天,"零负团费"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通过分析,发现在立法规定上和执法机制上均存在着诸多不足.针对发现的不足,建议从立法上完善旅行社责任、增加合同细节内容等方面进行完善,执法上建立多种有效的执法机制,快速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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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尚成;
叶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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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从法学理角度审视,二者在内涵上均有其各自的确定性,属于不同的实体法调整范围,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看似泾渭分明的两个行为实则难分你我,二者的法律关系也盘根错节.本文通过对二者应然区分和司法困境的解构分析,从法律功能和司法成本等角度对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进行续造,以期更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指导司法实践,实现立法的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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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
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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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的概念经常混淆,为了能够明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我们对两者的概念及特征进行阐述和分析,这是正确理解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的前提和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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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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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诈骗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二者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他的行为成正比,如果将合同诈骗当成合同欺诈来处理,不仅会有放纵犯罪的可能,还会使因合同诈骗受到侵害的市场经济秩序得不到应有的弥补.另外一方面,如果将合同欺诈错误地当成合同诈骗从而引起检察机关的追诉程序,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加重了本来并没有诈骗钱财的行为人的责任,这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践踏.因此,对两者的严格区分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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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nuelle Chevreau;
李琳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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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国的债法改革,特别是2016年2月10日公布的债法改革法案,为提供了探讨罗马法上恶意欺诈(dolusmalus)概念的良好时机.事实上,法国民法典新的1137条第一次引入可欺诈的定义:“欺诈是缔约一方通过实施欺诈行为和谎言而获得另一方的同意的行为.一方明知特定信息对一方的缔约有决定性作用,但故意隐瞒的,也构成欺诈”.回到民法典新的第1137条采用的欺诈的现代定义,因为这个定义引发了学说上的回应。如果说定义的第一部分比较传统,那第二部分则体现了实在的创新。欺诈性沉默从此也被纳入到了欺诈的定义之中。任何对一方的缔约有决定性作用的信息的隐瞒可以构成欺诈。同时民法典1139条规定:“因欺诈而产生的错误可以被原恕。即使这样的错误是针对给付的价值或者仅仅是合同的动机,其仍然是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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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国
- 《第二届全国商品混凝土信息技术交流大会》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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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混凝土货款的问题仍然很严竣,混凝土企业为追索贷款而迫不得已起诉的案件有增无减,并且近期在这类案件中又有一些新的问题值得引起混凝土企业的注意.本文探讨了混凝土企业经营当中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主要内容有:一、在混凝土企业起诉施工单位追索货款时,施工单位以混凝土有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的问题.二、混凝土市场上出现的合同欺诈的问题.三、实践中遇到的几个新类型的法律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