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楚天法治 >浅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

浅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

     

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580条第2款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源于“新宇公司诉冯某梅买卖合同纠纷案”,该判决具有开创性意义.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各方争论不一,但是笔者持支持观点.合同解除本就是为了使社会效益最大化,经济成本损失最少.同时,该条款的适用要进行严格限制,不能与传统民法的合同解除权适用同日而语.例如,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性质? 合同解除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 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方式? 是否一旦违约方提出合同解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要同意? 这一系列环节都要进行限制.本文围绕《民法典》第580条展开论述,详细分析了由“新宇案”引发的违约方合同解除的适用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