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楚天法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研究

     

摘要

工业化时代,过度依赖自然资源导致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情况时有发生,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环境破坏的问题.然而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诉讼主体的相关规定尚未清晰,导致环境污染无人管理或过度管理的问题出现.文章从相关案例入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参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