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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收货人的请求权困境

     

摘要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被认为是确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但也因此使得不涉及提单签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处于法律适用不明的状态.此类收货人在我国法院行使对承运人的请求权时,往往因所谓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而陷入困境.本文基于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观察,通过对“提单权利法定说”的反思和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收货人权利、义务来源的再审视,在?民法典?颁布的背景下,拙以提出解决上述收货人请求权困境的建议,以求教于诸位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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