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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职务不能同时兼任

         

摘要

cqvip:笔者认为,政府副市长转岗当选本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必须及时辞去副市长职务,有法可依,合乎法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透视这一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如果担任"一府两院"的职务,必须依法辞去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反。

著录项

  • 来源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1期|24|共1页
  • 作者

    滕修福;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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