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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危机与制度缺陷——中国基金业发展的反思

         

摘要

目前我国大陆的证券投资基金均采取契约型结构,在基金的三方关系人中,管理人和托管人为受托人,投资人是委托人。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管理人拥有对基金资产的控制权,而不享有基金剩余索取权;投资人需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所有风险,但不拥有对基金的控制权。这种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匹配,必然导致基余治理面临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所以,作为受托人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就对投资人负有信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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