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

         

摘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请示》(鄂政文〔1997〕1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咸宁地区和县级咸宁市,设立地级咸宁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咸安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