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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修正案

             

摘要

第五条中的(2)款由下述条文代替:(2)为了确定投资股份,两个方面的使用量应分为两个相等的部分:船上或航空器部分和陆上部分。船上或航空器部分收、发信的使用量应归管辖这些船舶或航空器的缔约国的签字者。陆上部分收发信的使用量应归在其领土上收发信的缔约国的签字者。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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