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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的检视与完善

     

摘要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产生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政策性。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产出,以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应运而生。作为这种经营体制的主体,“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及其他大型生产资料承包人”被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称谓写进了法律文本。这种制度实践稳定了农村基本生产关系,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市场主体日益多样、主体责任界定日益清晰的当下,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主体形式不清晰、主体责任难界定,学界对于其民事主体地位存废及应当如何规定,产生了较大争议。

著录项

  • 来源
    《经济研究参考》|2018年第35期|76-80|共5页
  • 作者

    白俊勇; 程媛;

  •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西财经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7: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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