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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发行地方公债问题探讨

         

摘要

1.谨慎选择债务主体进行试点。我国地方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现阶段,确定发行公债的主体,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公债是必须偿还的,它不同于转移支出。发债主体,必须具备偿债能力。所以,要综合考虑一个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水平、经济发展速度及公债项目的具体情况等因素。(2)我国的具体国情。在财政管理体制上“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并没有彻底解决。综合以上两个因素,我国确定地方公债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宜过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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