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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以误判为由要求退回补偿款合适吗

     

摘要

2015年,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在服务保障重点项目落地时,需要征迁土地。在征迁土地的过程中,该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辖区某村庄居民李某某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双方约定:李某某参与分配4人,位于该村二组的房屋总面积70平方米,四至清晰无争议,李某某保证其房屋产权不受争议后,将获得4人货币补偿计36万元,签订协议奖金2万元,农机具存放补贴8000元。协议签订过后,李某某从该分局处领取补偿款38.8万元。

著录项

  • 来源
    《资源导刊》|2019年第3期|48|共1页
  • 作者

    张涛; 丹峰;

  • 作者单位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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