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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民事程序简化:逻辑与省思

     

摘要

“商品经济繁荣→实体权利义务倍增→民事程序丰满和精细”是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变革与法律演进、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错的集中缩影。“案多人少”不仅不是诉讼体制转型的结果,反而是转型不彻底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先以“人少”为着眼点,随后才将“案多人少”与民事程序简化对应起来。“案多人少”使中国式民事程序简化逻辑从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调整为减轻法院负担,并集中表现为简化程序之选择适用向强制适用的转型。强制型民事程序简化在我国历经两个阶段,与以“大调解”为名的第一轮民事程序简化相比,普通程序简易化、简易程序小额化和诉讼程序非讼化构成了简化第二波,并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达到高潮。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并非仅仅靠缩减司法职权范围即可自动实现,这毋宁是在明确职权范围的同时提高司法能效的结果。“案多人少”的解决不是“管出来”的,而要遵循诉讼规律,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使法律统一适用和“同案同判”在当事人主义的土壤中生根发芽。中国式民事程序简化的逻辑也亟需从减轻法院负担的行政化思维转换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要的当事人权利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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