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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中“权利用尽”规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摘要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不侵权抗辩从条文结构上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正引”与“法律规范的反引”两种模式。所谓“法律规范的正引”,即体现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直接予以明确规定的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所谓“法律规范的反引”,即体现为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具体情形。然而,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合理分配社会利益的职能,对其解释既要遵循不同部门法内在的原则与规则,亦要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与需求。因此,当我国从宏观层面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运行模式,从微观层面消费者越来越多选择“海淘”“海外购”“境外购”等(1)消费方式享受“价格优惠”时,商品流通环节的全球化与贸易的自由化打破了“地域性”的限制,此时带给了《商标法》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中的更多思考,其中尤以“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最为突出。本文拟以知识产权“权利用尽”规则为视角,在解析该规则内涵的基础上,与其他制度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其在商标不侵权抗辩中存在的价值意义;进而结合“平行进口”模式探索适用的规则,以类型化为视角分析司法审判中亟待解决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探索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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