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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法律范式与法律学说——迈向一种新的比较法研究模式

         

摘要

传统“作为规则之法”的比较法研究方法因建基于臆造或夸大的理论推定而注定不可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理论解释力与说明力,比较法学者不能照搬既有窠臼而将自身研究仅限于单纯的规则比较领域;如欲真正理解法律,只有将法律文化和秩序置于其各自所属的更为宽广的社会文化语境下考量,才有可能对不同法系进行比较与区分.将法律语境作为实质研究内容的“作为文化之法”的方法应当取代“作为规则之法”的方法而成为一种新的比较法的研究范式.“作为文化之法”的研究方法应区分三个渐进的层次:第一层次为法文化圈间之比较.基于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两对概念,将世界文化圈区分为非洲法文化圈、亚洲法文化圈、伊斯兰法文化圈以及西方法文化圈等四类作为比较的起初基准.第二层次为法文化圈内之比较.这种比较应从法律概念、有效法律渊源理论、法学方法论、论证理论、法律的合法性理论以及基本意识形态等六类范式性基本元素入手进行比较.第三层次为法律体系内之比较.此为纯粹技术性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行为规则的具体比较.在第二层次与第三层次的比较中,基本意识形态皆具有决定性作用,其本身在法律文化中将构成最深层次,其他范式性元素构成中间层次,法律体系中具体法律规则构成表面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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