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区域治理 >论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在国际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论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在国际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摘要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作为一个受关注的法律概念,产生自国际法院司法实践.国际法院在1970年"巴塞罗那电力公司案"中首次提出"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表明履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关切."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提出表明国际法不再仅仅以双边、互惠、对等关系为导向,同时包含着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关注,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然而,国际法院目前并未厘清"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这一概念的适用程序、法律依据等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对于该概念的含义也未能得出公认的定义.本文结合国际法院案例,讨论"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在国际法院审判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对于完善相关规则提出建议,以期正确发挥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作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