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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荔府征房20196号

         

摘要

<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公配项目AF02011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出具新隆沙项目规划条件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5035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二、征收房屋地点:寺岸街:1号、2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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