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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与纠偏:污染环境罪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20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摘要

实证调查显示,污染环境犯罪存在单位责任人整体处刑偏轻,单位责任人的罚金数额与犯罪危害不相称,单位责任人缓刑适用比例相当高等问题,这些不利于遏制单位环境犯罪高发的态势.造成污染环境犯罪处罚重心偏离的原因有三:一是污染环境罪的危害被严重低估,法定刑设置过低;二是单位犯罪责任理论不当地选择了责任分担理论;三是不合理地差异对待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要纠正污染环境犯罪处罚重心偏离的问题,不仅要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重新审视污染环境罪的社会危害性,优化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设置,而且要引入"先单位责任人后单位"的责任认定模式,先评价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再评价单位的刑事责任,避免单位责任干扰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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