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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摘要

自1979年刑诉法确立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至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来,这一制度由于脱离司法实际和操作性不强,导致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要么极少适用,要么将其功能异化为比逮捕更严厉的羁押措施。因此,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制度作了一个全新的定位,欲使之真正成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外,还增加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本文立足于基本涵义与属性,通过探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提出较为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措施,不妥之处请各位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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