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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表现是两个不同范畴——基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种意义”的逻辑判断

     

摘要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质的规定性内含在三个逻辑命题与一个隐含假定中.其“另一种意义”,既不能理解为对其质的规定性的补充,更不能解释为对其质的规定性的否定,而应理解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商品价值的量的表现.如果将其质的规定性等同于量的表现,从而混淆两种规定性之间的内在差别,就容易造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范畴的混乱.发现和总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量的种种表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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