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公安教育》 >论“隐形沉默权”的客观存在及对策(续二)

论“隐形沉默权”的客观存在及对策(续二)

         

摘要

五、“隐形沉默权”存在的原因和条件 “隐形沉默权”并不是今天才有的,它有着长时期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和客观存在的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我国由于历史发展和现实国情的因素所决定,虽然奉行的主要还是职权主义,但也不断的受到当事人主义潜移默化的影响,特别是在向当事人主义权利保护方向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中,这种变化尤其突出. 首先,《刑事诉讼法》已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就成为犯罪嫌疑人利用其行使“隐形沉默权”的一个法律“条件”.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初期阶段一定会围绕案件线索提出广泛的问题,而犯罪嫌疑人根据自己的判断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这其中不免有犯罪嫌疑人利用侦查人员还未完全了解案情的条件,为逃避讯问而将一些扑溯迷离的案情和与本案有联系的问题借口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这样,犯罪嫌疑人间接的就行使了“隐形沉默的权利”. 第二,权利保障新趋势对侦查的影响,是犯罪嫌疑人行使“隐形沉默权”的“空档”.《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

著录项

  • 来源
    《公安教育》 |2000年第12期|P.|共3页
  • 作者

    李建军;

  • 作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教育、训练;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