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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和解及其司法审查论析

     

摘要

在美国环境执法领域,行政执法和解的立法比较完善,司法也较为发达。作为治理污染场地的综合性法律,美国《超级基金法》规定了三种环境行政执法和解的类型:以司法同意令的形式批准的和解、微量和解、行政性和解。由于和解可能掩盖治理责任确定中的偏差、和解阻却分摊请求权产生负的外部性、和解存在着欠缺程序正义的风险以及行政机关在和解中消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等原因,环境行政执法和解可能减损第三方的权益,因此需要对环境行政执法和解进行司法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在对非和解者的追偿诉讼中适用责任比例法、和解协议中已决事项的范围作限缩解释、非和解者对和解协议应享有介入权和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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