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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改革中的地区横向财政关系研究——总分机构纳税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

     

摘要

从理论上来讲,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将涉及四大财政关系:一是国家与企业财政关系,由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政策调整,可能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由于中央地方征税权或收益权政策调整,可能增加中央收入,减少地方收入,或减少中央收入,增加地方收入。三是企业与企业财政关系,由于不同类型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可能使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加重,或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加重,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四是地方与地方财政关系,当存在总分机构、母子公司、企业集团跨地区经营情况下,由于纳税地政策调整,可能使总机构所在地政府收入增加,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收入减少,或总机构所在地政府收入减少,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收入增加。在上述四大财政关系中,矛盾最为突出、解决难度最大、但又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是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主要涉及总分机构纳税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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