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摘要

权衡西方国家公司法所确认的公司资本制度,利弊俱存。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面对市场经济大潮,其弊端亦显而易见。建议我国公司法应采取有条件的折衷资本制,即规定在公司设立阶段,注册资本应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购,但可分期缴付;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可授权董事会议决和发行。为使公司资本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对主体的要求,公司立法在坚持应有公司最低资本额限定的同时,必须适当降低公司最低资本的限额和现金出资所占公司总资本额的比例。确立起既有利于债权保护和交易安全,又便于公司设立的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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