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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平台产业反垄断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创新--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

         

摘要

针对互联网和平台经济领域所存在着的“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存在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也较为突出”等现状,2020年10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按照“强化反垄断执法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基本原则,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此后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进入了密集期:在2020年“双11节”到来的前一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使得沉寂已久的我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立规和执法实践向前迈出关键一步;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腾讯子公司)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互联网或平台运营商做出了顶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罚款50万),事由是它们未依法申报和实施了经营者集中行为;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依法对阿里巴巴公司在电商经营中实施的“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正式立案调查(简称“阿里垄断案”),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宣布了这一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阿里巴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计182.28亿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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