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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若干法律问题研讨

     

摘要

符合采购资金来源公共性标准、非竞争性标准和企业经营项目的公共利益性标准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既有相似的地方 ,但也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不能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就是行政合同。政府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如违约 ,我们应当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但也要适当限制政府的责任范围。通过规定政府采购机关的注意义务、合理说明义务和对政府的忠实义务等 ,使政府采购机构的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时做出合理的说明 ,并对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以此保护政府采购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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