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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侦查的学理展开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反腐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剥离给监察委员会,由监察机关按照《监察法》的内在逻辑对这些犯罪行使“调查权”,实质是将监察权引入刑事诉讼,监察机关对这些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实质是“侦查权”。按照刑事侦查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全面法治化的推进逻辑,特别是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内在要求,《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未来发展需要对监察机关“调查权”一并进行调整,要围绕“侦查权”双向落位重塑“调查权”,要做到授权与控权同时并举,进一步规范立案机制,完善侦查原则,优化侦查构造,规范侦查行为。监察侦查权的法治化,既伴随着再次修宪中检察权的适度调适,也伴随着《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相应一并修改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适度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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