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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以J省贿赂案件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为视角

         

摘要

庭前会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庭前程序,主要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以下简称“非排”)等程序性问题.宜将庭前会议设为非排的前置必经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召集程序、控辩双方非排参与规则规定得比较原则、模糊,导致实践操作比较混乱,需要一一明确,以确保程序顺畅、公开、公正.庭前会议达成的非排“意向”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既不能反悔,庭审中也不能基于同一理由提出非排申请,而且,一旦庭前会议达成非排意向,控方不能重新提出同类合法证据,并且该非法证据原本拟证明的犯罪事实即视为不存在.控辩双方达成非排意向后,如果出现新情况、新材料,庭审中可以提出异议.对庭审中非排申请处理不服的,控辩双方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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