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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2002年6月10日,香港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广州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合同规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日产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0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迟于7月10日装船发运。A公司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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