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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立法之后的思考

         

摘要

本文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中怎样"合理回报"得当,"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必需的费用"中如何"扣除"的宽严适度,以及如何界定法人享有"受赠财产"的财产权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有必要把民办学校分为两类: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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