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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合宪性解释

     

摘要

刑法领域内的合宪性解释已经成为刑法学与宪法学在新时代的共同追求,但是刑法学的关注尚停留于理念宣导,宪法学的关注则主要以分则具体问题为中心,刑法教义学本身很少接受合宪性检视.实际上,合宪性检视对刑法教义学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独立性与从属性之争,在教义学上陷入了多极对峙、自说自话或者将立法者作为挡箭牌的诸多困境.如果引入合宪性的价值视角重新审视围绕该款规定的各种解释结论,可以发现宪法中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指导意义,有助于疏解流于智识之争的该学理僵局.刑法教义学应当自觉接受合宪性检视,贯彻宪法价值,以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教义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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