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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罪中认识错误的主观归责

     

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选择要素错误是否影响主观归责,取决于不同的选择要素是否具有等价性.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选择要素的等价性判断以及选择要素错误的处理上存在不足,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由于选择要素的等价性是类型化意义上的等价性,因而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选择要素具有同质性的基础上,可以将其类型化为“非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和“合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两种类型.在非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的类型之内发生选择要素错误时,信用卡的真假只是判断可谴责性程度的客观资料,其并不影响主观归责;在非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与合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之间发生选择要素错误时,两者在不法上并非互斥关系,而是具有包容性的位阶关系,其主观归责应限制在合法持卡人信用卡诈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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