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政治与法律》 >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新问题

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新问题

             

摘要

使用单位资金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担保手续,而是要从实质上进行分析,判断单位是否对资金失去控制.上市公司高管逃避财务监管,个人决定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的,属于"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它单位使用,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之间属于静态法条交叉竞合,在实行行为同时符合两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从一重处断.由于证券交易市场涉及证券、资金两种财产利益载体以及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两种保管空间,在认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层面,应根据其行为特点进行细致分析.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