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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可以选择适用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

         

摘要

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并不意味着“普适性、明晰性、稳定性和可实现性”可作为判断宪法条款是否具有可直接适用性(即是否可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的标准,因为这些标准既不是“价值中立的”,其本身的内涵亦是模糊和不确定的.此外,这些标准的采用将错误地否定宪法中的特定主体权利或义务条款、社会权条款、宣示性条款、政策性条款以及公民义务条款的直接适用性.基于成文宪法所规定内容的特殊性,判断某一宪法内容或条款是否可作为合宪性判断标准的惟一准则是“规范性”而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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