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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程序之完善

         

摘要

追偿程序不合理是我国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率很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提高追偿率,同时保障有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程序应当放弃不可诉性行政模式,而代之以可诉性行政模式.人情因素的干扰是我国选择追偿主体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目前虽然还不能将检察机关作为追偿主体,但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的监督,待条件成熟时,再将检察机关作为追偿主体.应当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认定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通过认识要素推定意志要素.另外,应当保障有关责任人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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