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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赔偿程序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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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设置的国家赔偿程序为行政决定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这种行政决定模式已受到了严重挑战,修改国家赔偿现行运作模式已势在必行。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国家赔偿程序作了七个方面的改动,体现了国家赔偿程序保护民生、维护民权的立法宗旨:第一,取消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拓宽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路径;第二,增加协商程序,在妥善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同时,减少申诉、上访,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第三,增加举证责任和听证质证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机关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增强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第四,明确赔偿决定的送达时限,使国家赔偿案件程序更加规范;第五,完善赔偿案件的复议条件,畅通赔偿请求人的维权渠道;第六,设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以审理期限规范赔偿案件的审理;第七,增加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申诉复查、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的规定,通过设定赔偿案件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赔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此外,该修改决定还增加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赔偿请求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并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和补币告知的义务等。以上修改对我国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国家赔偿程序正不断向司法程序转变,并逐步实现司法终局裁判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建议将非刑事司法赔偿单独设置一章,增加必要的程序性内容规定,并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概括设置为司法赔偿,但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并未采纳该建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只有在第三十八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作出规定,这就必然导致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尤其是非刑事司法赔偿程序的制度性缺失。本次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确认前置程序,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国家赔偿不需要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职权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一并行使司法审查确认权和司法赔偿决定权,这一修改有效解决了“赔偿难”的瓶颈问题。国家赔偿案件不再是简单的“算账程序”,而是一个完整的侵权责任案件,它既包括对主体、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问题的审查,也包括对赔偿方式、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的审查。虽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处理赔偿请求,必要时,还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及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存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但在实践中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国家赔偿这种既非庭审诉讼又非行政决定的程序特点必然导致了很多难以解决的实践问题。
  笔者认为尽快构建并逐步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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