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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务实选择

         

摘要

侵犯财产罪的研究,是刑法总论、分论相结合和分论精细化的典范.我国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已纳入了财产性利益等越来越多的内容.这在客观上使得以“物”作为前提的本权说、占有说和中间说,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存在距离.收支计算式的纯粹的经济财产说、法律·经济的财产说、机能的财产说等方案,更适宜用于描述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目前较流行的纯粹的经济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司法案例中,均可找到相应的表达.较之于不考虑金钱利益是否合法的纯粹的经济财产说,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具有规范化的考虑,在论理上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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